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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方祥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40號

原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被告
鑼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兆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揭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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