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劉統富
輔 助 人 林素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振輝、林敏文、劉平成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及附具繕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