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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欣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統富

輔 助 人 林素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振輝、林敏文、劉平成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柒佰貳拾壹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貳仟肆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並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上訴理由及附具繕本,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272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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