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01號
- 上 訴 人
- 黃均豪
- 森旭設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明峻
- 被上訴人
- 藤霖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瑞駿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4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月7 日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簽詢表2 紙在卷足憑,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