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 原 告
- 陳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宏律師
- 複 代理人
- 潘怡學律師
- 被 告
- 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鄔之芳
- 被告兼法定
- 代理人
- 徐雨雯
- 鄔竣元(原名鄔之盛)
- 上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原告主張民法第179條、投資協議書、民法第478條部分,再為辯論及舉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