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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郭銘禮
  • 法定代理人
    鄔之芳

  • 原告
    陳平
  • 被告
    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被   告 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之芳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徐雨雯 鄔竣元(原名鄔之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原告主張民法第179條、投資協議書、 民法第478條部分,再為辯論及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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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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