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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被   告
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之芳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徐雨雯
鄔竣元(原名鄔之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原告主張民法第179條、投資協議書、民法第478條部分,再為辯論及舉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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