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郭銘禮
- 法定代理人鄔之芳
- 原告陳平
- 被告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原 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被 告 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之芳 被告兼法定 代理人 徐雨雯 鄔竣元(原名鄔之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4年10月1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就原告主張民法第179條、投資協議書、 民法第478條部分,再為辯論及舉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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