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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郭銘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陳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律師
複 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被   告
中華公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鄔之芳
兼法定代理人
徐雨雯
鄔竣元(原名鄔之盛)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凃逸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定於民國105年3月1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兩造就被告鄔竣元是否為公司法第23條第2項所稱之公司負責人,於執行何種公司業務時,有何種違反法令之情形,致原告受有何種損害,再為攻擊與防禦。請原告確認追加後之各項請求,係請求本院擇一為有利原告之判決,或是屬於預備合併而有請求本院依序審理之順序並說明審理之先後順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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