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2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品宏(即陳文宗)、蔡書豪因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均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均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附表:(均為新臺幣) ┌───┬────────────────┬──────┬────────┐ │ 項次 │原告姓名 │訴訟標的金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 │ 001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15,733,370│ 225,768│ ├───┼────────────────┼──────┼────────┤ │ 002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11,800,028│ 173,892│ ├───┼────────────────┼──────┼────────┤ │ 003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11,800,028│ 173,892│ ├───┼────────────────┼──────┼────────┤ │ 004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1,800,028│ 173,892│ ├───┼────────────────┼──────┼────────┤ │ 005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7,866,685│ 118,369│ ├───┼────────────────┼──────┼────────┤ │ 006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7,866,685│ 118,369│ ├───┼────────────────┼──────┼────────┤ │ 007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11,800,028│ 173,892│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3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