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被 上訴人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被 上訴人 陳品宏(即陳文宗) 蔡書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黃建誠律師 孫千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