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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 法官
    趙雪瑛
  •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吳昕紘、龔天行、陳潤智、兼好克彥、凃志佶、洪吉雄、陳皇志

  • 上訴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品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5號上 訴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天行 上 訴 人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智 上 訴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好克彥 上 訴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上 訴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坤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曾豐偉律師 被 上訴人 亞邦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皇志 被 上訴人 陳品宏(即陳文宗) 蔡書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銘功律師 黃建誠律師 孫千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1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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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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