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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徐千惠黃愛真曾育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38號

上訴人
力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豐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范加錫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仟ꆼ佰玖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萬壹仟捌佰柒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千惠

                  法 官 黃愛真

                  法 官 曾育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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