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古旺江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啟泰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龍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韋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家麟 訴訟代理人 王耀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3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3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