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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柄縉邱蓮華陳智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陳瑞裕
即追加原告
視同上訴人
即原告
陳克明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玫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複代理人
許佩霖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祭祀公業陳源安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法定代理人
陳捷陞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律師
複代理人
陳柏均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世聰
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複代理人
楊媛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郁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陳智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羅敬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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