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3號
- 上訴人
- 即追加原告
- 陳瑞裕
- 即追加原告
- 視同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克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玫眞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儀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佩霖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祭祀公業陳源安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隆
- 法定代理人
- 陳捷陞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昌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柏均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世聰
- 訴訟代理人
- 黃福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媛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此項裁定並於同年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存卷足參,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