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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勇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原告
策略創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幸心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幸儒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勝嘉律師
被告
老董牛肉細粉麵店(即劉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珮琦律師
複代理人
許培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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