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4號
- 原告
- 策略創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幸心企業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幸儒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蘇勝嘉律師
- 被告
- 老董牛肉細粉麵店(即劉正雄)
- 訴訟代理人
- 張珮琦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培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紙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