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 原告
- 盛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瑞源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嘉翎
- 複代理人
- 王耀德
- 被告
- 大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茂
- 訴訟代理人
-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許睿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