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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返還預付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羅立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201號

原告
盛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源
訴訟代理人
蔡明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嘉翎
複代理人
王耀德
被告
大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茂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吳宗樺律師

      許睿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預付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奕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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