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 上訴人
- 榕庭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維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再添、楊美娟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叁萬伍仟零捌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壹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