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增昌
- 訴訟代理人
- 楊柏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全智、黃永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3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0萬6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