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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9號

原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柏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鄭全智、黃永馨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3萬333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萬73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10萬6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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