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億達全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慕可禹
- 相對人
- 即原告
- 百通企業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雷騰資訊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慕可舜
上列聲請人聲請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原告即相對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慕可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鈞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3號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399 條第1項規定,聲請付與該判決確定證明書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聲請法院,付與判決確定證明書,民事訴訟法第399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所謂判決確定證明書自須於判決確定始能發給。次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判決,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阻其確定;不得上訴之判決,於宣示時確定;不宣示者,於公告時確定,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3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發給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確定證明書。惟本件原告即相對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慕可舜依據民法第184 條、第185條、第28條、第542 條、第544 條、第179 條、第227 條及公司法第32條、第23條等規定,起訴請求聲請人及同案被告慕可禹、許瓊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23號損害賠償事件固於民國104 年5 月21日宣示判決,惟該判決並非不得上訴之判決,兩造均可依法提起上訴而阻卻判決之確定,且相對人百通企業有限公司、雷騰資訊有限公司、慕可舜及同案被告慕可禹均已提起上訴,故本件判決尚未確定,實不宜核發確定證明書,從而,聲請人上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