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上 訴 人 簡岳洲 簡岳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51,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79,000元×69平方公尺=19,25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2,23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吳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