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簡岳洲
- 上訴人
- 簡岳生
- 被上訴人
-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焦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固曾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出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9月30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提出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5年3月7日以105年台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該裁定已於105年3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亦已確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