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宣玉華
  •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 上訴人
    簡岳洲
  • 被上訴人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3號上 訴 人 簡岳洲 簡岳生 被 上訴 人 陞聯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8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又上訴人固曾對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出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4年9月30日以104年度抗字第1620號民事裁定駁回其抗告 ,該裁定已於104年10月14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嗣上訴人提出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5年3月7日 以105年台抗字第130號民事裁定駁回再抗告,該裁定已於 105年3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裁定亦已確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證,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巫玉媛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