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原 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滿 訴訟代理人 陳孟秀律師 蔡惠琇律師 被 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複 代理 人 朱佑翎律師 蘇嘉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月8日上 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書記官 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