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先位聲明480萬元+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