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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萬元(先位聲明480萬元+28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5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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