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松芸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祺
- 訴訟代理人
- 陳孟秀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惠琇律師
- 被告
- 鑫品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潘俊佑
- 訴訟代理人
- 洪東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佑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原告法定代理人「賴素滿」應更正為「黃文祺」,被告法定代理人「黃文祺」應更正為「潘俊佑」
。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潘俊佑,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黃文祺,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㈡第79-81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應更正為「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賴素滿,嗣於本院審理期間變更為黃文祺,業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臺北市政府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見本院卷㈡第77-81頁),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