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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陳靜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32號

原告
香港商普萊斯梯基有限公司台灣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森幌子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文靜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維德律師
被告
吳季羱(原名:吳洽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4日以103 年度補字第26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並於103 年2 月27日送達原告,此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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