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
- 上訴人
- 數位通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振生
- 送達代收人
- 劉品慈
- 被上訴人
- 羅信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易文
- 被上訴人
- 蕭文仲
蕭立
藍貽彬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7日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7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2萬7,7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2萬7,2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並應於10日內提出上訴理由狀,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