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384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添昌
- 訴訟代理人
- 高永杰
- 被告
- 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洪政銘
- 被告
- 陳献章(即梅傑森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政銘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玖拾伍萬壹仟伍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陳献章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梅傑森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第一項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政銘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壹拾伍萬伍仟肆佰肆拾玖點捌柒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陳献章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梅傑森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第三項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
訴訟費用由被告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洪政銘及被告陳献章於管理被繼承人梅傑森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第四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復按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同法第20條亦有規定。查本件原告、被告泰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啟公司)、洪政銘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雙方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9條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第35頁),揆諸前開說明,本院就本件清償借款事件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廖燦昌,嗣訴訟進行中變更為黃添昌,有原告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總行民國103年6月23日103業公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第121頁至第126頁),且據其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9頁),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被告泰啟公司、洪政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泰啟公司分別於101年5月3日、102年5月17日邀梅傑森(已歿,被告陳献章為其遺產管理人)、被告洪政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週轉金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請新臺幣(下同)700萬元及1,000萬元之借款額度,雙方皆約定:『借款利息按月計付,並按年利率3.32%計息,嗣後原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改按原告新公告「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率1.74%計付。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即泰啟公司)與連帶保證人(即梅傑森、洪政銘)願立即清償。如有遲延願依約定之利率給付遲延利息。凡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另被告泰啟公司並同時(即101年5月3日、102年5月17日)邀梅傑森、被告洪政銘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向原告申請皆為美金30萬元之融資額度,雙方皆約定:『本契約項下各筆融資之外幣款項其利息,除專案向中央銀行辦理轉融資期間依中央銀行規定利率加碼計算外,均自原告或原告國外代理銀行付款之日,依國際部規定辦理計息。前項各筆借款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時,立約人(即泰啟公司)未能立即償還本息時,願依到期日上述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並按融資總額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照上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上開契約書中皆有「如受法院強制執行致原告有不能受償之虞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原告得要求提前清償全部債務。嗣被告泰啟公司按上開週轉金貸款契約,分別於102年4月22日、同年4月29日、同年5月21日、同年6月4日,有如附表一中編號1至編號4之借款,借款期間分別自102年4月22日起至同年10月22日止、同年4月29日起至同年10月29日止、同年5月21日起至同年9月21日止、同年6月4日起至同年10月4日止,利息皆按月計付,本金皆到期一次清償;另被告泰啟公司按上開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分別於102年2月18日、同年4月12日、同年5月20日申請開具信用狀,共計有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融資期間分別自102年2月22日起至同年8月21日止、同年4月18日起至同年10月15日止、同年5月24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融資利率皆為2.75%。詎被告泰啟公司於102年8月6日受法院強制執行,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筆滯欠金額、利率、利息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分別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嗣經原告發函催告被告限期償還迄未清償,然梅傑森已於102年6月3日死亡,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選任被告陳献章為其遺產管理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梅傑森之遺產範圍內就梅傑森之債務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尚積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語,並聲明:(一)如主文第一項至第四項所示。(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泰啟公司、洪政銘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陳獻章陳稱:對原告提出之文件並無意見,請依法判決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週轉金貸款契約書(內含授信約定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副提單背書申請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本院強制執行命令等件可證(見本院卷第10頁至第49頁),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泰啟公司、洪政銘應連帶給付原告7,951,528元、美金155,449.87元,及各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被告陳献章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梅傑森之遺產範圍內,就上開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一: │├──┬──────┬──────┬───┬──────┬───────────────┤│編號│ 原貸金額 │ 滯欠金額 │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 │ │ │├──┼──────┼──────┼───┼──────┼───────────────┤│ 1 │ 1,000,000 │ 796,566 │3.32% │自102年8月12│自10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 │ │ 書│ │,按左開利率│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2 │ 2,000,000 │ 1,583,453 │3.32% │自102年8月23│自102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按左開利率│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3 │ 3,000,000 │ 2,389,972 │3.32% │自102年8月12│自10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按左開利率│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4 │ 4,000,000 │ 3,181,537 │3.32% │自102年8月12│自10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按左開利率│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合計│10,000,000 │ 7,951,528 │ │└──┴──────┴──────┴──────────────────────────┘┌───────────────────────────────────────────┐│附表二: │├──┬──────┬──────┬───┬──────┬───────────────┤│編號│ 原貸金額 │ 滯欠金額 │ 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 │(美金/元) │(美金/元) │ │ │ ││ │ │ │ │ │ │├──┼──────┼──────┼───┼──────┼───────────────┤│ 1 │ 193,929.6 │ 155,449.87 │2.75% │自102年8月12│自102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日至清償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百││ │ │ │ │,按左開利率│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左││ │ │ │ │計算。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