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30 日
- 法官黃明發、陳君鳳、宋雲淳
- 當事人歐寶企業有限公司、溪水旁國際有限公司、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5號原 告 歐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州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蔡佩芬 被 告 溪水旁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晨涵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 代理人 郭驊漪律師 謝宜羣 受 告知人 瑞川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月17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行準 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宋雲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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