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00號
- 原告
- 鳳鵬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鳳鵬
- 被告
- 曾江山
- 被告
- 信合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聖澤
- 被告
- 華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順利
- 被告
- 劉子鴻
- 被告
- 劉子祥
- 被告
- 李世雄
- 被告
- 莊美枝
- 被告
- 振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唐名亨
- 被告
- 高銘章
- 被告
- 林順清
- 被告
- 郝芬芬
- 被告
- 巴頓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福
- 被告
- 史米伶
- 被告
- 張輝中
- 被告
- 楊東雄
- 被告
- 李佩紋
- 被告
- 大昌元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謝子閔
- 被告
- 坤泉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朝益
- 被告
- 莊萬益
- 被告
- 李建志
- 被告
- 遠瑩建設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莊惠真
- 被告
- 國際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許宸綿
- 被告
- 沈淑瑩
李朝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1,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3年3月26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日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03年4月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