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丁勻婷
- 訴訟代理人
- 張克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宏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芝羽律師
- 被告
- 林鉄金
- 訴訟代理人
- 陳亮佑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雷麗律師
- 被告
- 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田哲榮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吳威廷律師
- 被告
- 楊阿江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泰溢律師
- 被告
- 王勻玓
- 被告
- 王暄惠
- 被告
-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黃美淑
- 即清算人
- 黃美惠
- 即清算人
- 歐紜溱(原名歐怡君)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送達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部分不合法,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