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原 告 丁勻婷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陳宏彬律師 林芝羽律師 被 告 林鉄金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雷麗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 田哲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被 告 楊阿江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陳泰溢律師 被 告 王勻玓 王暄惠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算人 黃美淑 黃美惠 歐紜溱(原名歐怡君)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送達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部分不合法,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