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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何佳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原告
丁勻婷
訴訟代理人
張克西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宏彬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芝羽律師
被告
林鉄金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雷麗律師
被告
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田哲榮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被告
楊阿江
訴訟代理人
陳文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泰溢律師
被告
王勻玓
被告
王暄惠
被告
益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黃美淑
即清算人
黃美惠
即清算人
歐紜溱(原名歐怡君)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認送達林瑞成律師(即被告歐政杉之遺產管理人)部分不合法,有再開辯論調查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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