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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姜悌文林佑珊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上訴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5,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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