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1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 度重訴字第42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5,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沈彤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