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新龍光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李清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見龍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26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875,3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8,8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