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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3 日
  • 法官
    王育珍
  •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 原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38號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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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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