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 原告
- 故鄉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源清
- 原告
- 牛頓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源清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立恩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曉雯律師
- 被告
- 厲啓民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民國103年4月3日裁定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然原告迄今仍未繳交裁判費之事實,有前揭裁定、送達回證與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原告之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