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 原告
- 新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龔明生
- 被告
-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壽民
- 訴訟代理人
- 蔡鴻斌律師
- 被告
- 國興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仁法
劉兆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73號支付命令送達後之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6萬4,058元,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5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在卷足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