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宏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幸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國正、吳建豪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移轉所有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伍拾玖萬壹仟伍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