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 上訴人
-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堯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