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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黃明發林勇如宋雲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0號

上訴人
瑞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堯鈞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16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3萬7,5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7,5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勇如

                  法 官 宋雲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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