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築 趙崇榮 項銓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 訴字第5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