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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31 日
  • 法官
    鍾素鳳

  • 當事人
    黃美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0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美築 趙崇榮 項銓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邦台資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 訴字第502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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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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