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
- 原告
- 高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傑
- 被告
- 張福泰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年5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雖原告曾就前揭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同年6月30日以103年度抗字第907號裁定抗告駁回,原告提起再抗告,復經該院於同年10月22日以103年度抗字第907號裁定再抗告駁回確定在案,有上述案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