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 原告
- 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天明
- 訴訟代理人
- 蔡侑芳律師
- 被告
- 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
- 法定代理人
- 辛 瑪(R. Scott Zimm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