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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給付授權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73號

原告
泛亞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天明
訴訟代理人
蔡侑芳律師
被告
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EchoStar Asia Multimedia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辛 瑪(R. Scott Zimmer)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授權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應更正為「被告英屬蓋曼群島商艾科思達亞洲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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