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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579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訴訟代理人
- 施秉鈞
- 被告
- 堃裕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瑛
- 被告
- 陳瑋成
- 被告
- 陳雅雯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李晉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零壹萬貳仟伍佰貳拾參元,及如附表㈢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陳國瑛、陳瑋成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伍萬柒仟零壹拾元,及如附表㈣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陳國瑛、陳瑋成連帶負擔十分之八,餘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堃裕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堃裕公司)、陳國瑛、陳瑋成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並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雅雯於民國99年6月9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該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國瑛、陳瑋成則於103年2月17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該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5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後被告堃裕公司自100年4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3筆,合計借款總金額為2196萬元,其各別借款金額及約定事項詳如附表㈠及附表㈡所示。詎前開借款債務部分已屆清償期,惟被告堃裕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自103年4月13日起即陸續停止付息,現尚積欠本金19,569,533元及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兩造所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應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堃裕公司自應負全部清償責任。又被告陳國瑛、陳瑋成、陳雅雯等人為連帶保證人,依約有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陳雅雯則以:本件關於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部分,被告陳雅雯固任連帶保證人,惟該筆借款係將桃園縣八德市之建物及基地設定抵押予原告,故原告應先就抵押物拍賣受償不足再向被告陳雅雯,否則即有重複請求之虞等語置辯,並聲明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另被告堃裕公司、陳國瑛及陳瑋成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
四、經查:被告陳雅雯於民國99年6月9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保證堃裕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3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國瑛、陳瑋成則於103年2月17日簽立保證書擔任被告堃裕公司債務之連帶保人,保證該公司現在及將來對原告所負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5千萬元限額負連帶清償責任。後被告堃裕公司自100年4月2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3筆,合計借款總金額為2196萬元,其各別借款金額及約定事項詳如附表㈠及附表㈡所示。詎前開借款債務部分已屆清償期,惟被告堃裕公司僅償還部分本金及利息外,自103年4月13日起即陸續停止付息,現尚積欠本金19,569,533元及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情,業據原告提出保證書3件、約定書4件、借據9件、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4件、繳款催繳書1件、郵政回執4件、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1件、綜合授信額度動用核貸單2件、各行庫放款利率:一銀基準利率1件為證,被告陳雅雯就上情並未爭執,而被告堃裕公司、陳國瑛及陳瑋成亦未到場或具狀爭執,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次按依兩造所立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應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被告堃裕公司既自103年4月13日起即陸續停止付息,則依前開約定,系爭債務即應視為全部到場,而其尚積欠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則依約被告4人就附表㈢所示債務、被告堃裕公司、陳國瑛及陳瑋成就附表㈣所示債務,自負有連帶清償責任。被告陳雅雯雖以前詞置辯,惟按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清償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業據民法第272條所明定,法並未要求連帶債務之債權另設定不動產抵押權者應優先就抵押物取償,則被告陳雅雯前開所辯,即難認為有據。又因連帶債務人中一人之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責任,民法第274條定有明文,故而若本件原告嗣後從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受清償,依前開法律規定,被告等連帶債務人亦同免責任,故自不會有被告陳雅雯所辯有重複獲償之疑慮,被告陳雅雯此部分所辯,亦不足取。
六、綜上所述,被告等既尚有如附表㈢、㈣所示之債務未清償,依約自有清償責任。從而,原告訴請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告並未聲請為假執行之宣告,則被告陳雅雯雖受敗訴判決,因本院並未宣告本判決得假執行,自無宣告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問題,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 ┌───┬────┬───────────┬─┬───┐ │編號 │借款金額│ 約定事項 │借│連帶保│ │ │(新臺幣)│ │款│證人 │ │ │ │ │人│ │ │ │ │ │ │ │ │ │ │ │ │ │ ├───┼────┼───────────┼─┼───┤ │ 1 │48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堃│陳國瑛│ │ │ │20日至民國115年4月20日│裕│、陳瑋│ │ │ │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加 │公│成、陳│ │ │ │0.37%計算(現為3.16%)│司│雅雯 │ │ │ │,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 │ │ │ │ │約給付本息時,視為全部│ │ │ │ │ │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 │ │ │ │ │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 │ │ │ │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 │ │ │ │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 │ │ │ │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附表㈡ ┌───┬────┬──────────────────────────────┬─┬───┐ │編號 │借款金額│ 約定事項 │借│連帶保│ │ │(新臺幣)│ │款│證人 │ │ │ │ │人│ │ │ │ │ │ │ │ │ │ │ │ │ │ ├───┼────┼──────────────────────────────┼─┼───┤ │ 1 │130萬2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至民國103年5月12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2 │63萬3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1日至民國103年5月2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3 │21萬3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至民國103年8月13日止,利息按基準利│堃│陳國瑛│ │ │元 │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公│成 │ │ │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司│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4 │303萬8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12日至民國103年5月12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5 │147萬7千│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1日至民國103年5月2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元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6 │49萬7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2月13日至民國103年8月13日止,利息按基準利│堃│陳國瑛│ │ │元 │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公│成 │ │ │ │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司│ │ │ │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7 │12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7日至民國103年9月7日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堃│陳國瑛│ │ │ │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公│成 │ │ │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司│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8 │105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9 │28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3月7日至民國103年9月7日止,利息按基準利率│堃│陳國瑛│ │ │ │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時, │裕│、陳瑋│ │ │ │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公│成 │ │ │ │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司│ │ │ │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0 │245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3年4月11日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1 │5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至民國103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 12 │200萬元 │借款期間自民國102年11月20日至民國103年5月20日止,利息按基準 │堃│陳國瑛│ │ │ │利率加2.5%計算(現為5.29%),應按月給付本息,未依約給付本息 │裕│、陳瑋│ │ │ │時,視為全部到期,除依前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公│成 │ │ │ │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司│ │ │ │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 附表㈢ ┌──────┬────────┬─────────┐ │待償本金餘額│利 息│違 約 金│ │ (新臺幣) │ │ │ ├──────┼────────┼─────────┤ │4,012,523元 │自民國103年4月21│自民國103年5月22日│ │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3.1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316%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0.632%計 │ │ │ │算 │ └──────┴────────┴─────────┘ 附表㈣ ┌──────┬────────┬─────────┐ │編號 │利 息│違 約 金│ │待償本金餘額│ │ │ │ (新臺幣) │ │ │ ├──────┼────────┼─────────┤ │編號1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1,046,103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2 │自民國103年4月22│自民國103年5月23日│ │633,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3 │自民國103年4月14│自民國103年5月15日│ │213,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4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2,440,907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5 │自民國103年4月22│自民國103年5月23日│ │1,477,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6 │自民國103年4月14│自民國103年5月15日│ │497,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7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1,08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8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945,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9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2,52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10 │自民國103年5月13│自民國103年6月14日│ │2,205,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11 │自民國103年4月21│自民國103年5月22日│ │5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 │編號12 │自民國103年4月21│自民國103年5月22日│ │2,000,000元 │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在六│ │ │按週年利率5.2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 │ │計算 │利率0.529%計算,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按│ │ │ │週年利率1.058%計 │ │ │ │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