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訴訟代理人 洪東雄律師 被 告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耀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玉珍 訴訟代理人 楊傳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