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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
    蘇嘉豐

  • 當事人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1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幸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耀星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耀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恩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18,172,0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257,9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曾東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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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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