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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上 訴 人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鉦凱
上 訴 人
歐景山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茹萱
上 訴 人
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贊升
上 訴 人
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映辰
上 訴 人
汪青恩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卓怡宏
上 十二人 朱柏璁律師
共   同 江明軒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韵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6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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