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61號
- 上 訴 人
- 燊浩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黃鉦凱
- 上 訴 人
- 歐景山
- 燊陽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茹萱
- 上 訴 人
- 燊達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贊升
- 上 訴 人
- 燊煜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映辰
- 上 訴 人
- 汪青恩
- 燊遠不動產有限公司
- 兼 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卓怡宏
- 上 十二人 朱柏璁律師
- 共 同 江明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韵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3年重訴字第661號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