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667號原 告 瑪麗蓮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志強 訴訟代理人 蘇孝倫律師 顧立雄律師 被 告 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葉怡伶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永然律師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張瑞蘭 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 複代理人 戴英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3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於維納斯國際有限公司官網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中之「親子討論區」之「美體美顏」討論區,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壹月。 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本件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之內容,以十六字體刊載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半頁(面積三十五點五公分乘以二十六公分)各壹日。 原告其餘之訴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主張: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第1 版下半頁1日。㈢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置 頂方式連續刊登於被告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官網6 個月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親子討論區」中之「美體美顏」(原:「產後靚媽咪私房話」)討論區1 個月。㈣被告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長25公分、寬19公分之篇幅,登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㈤如就第一項請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民國104 年12月30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第2 項、第4 項分別為如:㈡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字體之半版篇幅(約長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第一版下半頁1 日。㈣被告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16字體之半版篇幅(約長35.5公分,寬26公分)登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半頁壹日。有民事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在卷可考(見本院卷㈡第245 頁)核原告為訴之變更所執之基礎原因事實相同,依前揭說明,自應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維娜斯公司)與原告同為販售量身訂製女性塑身衣之企業,彼此間具競爭關係,詎維娜斯公司負責人即被告葉怡伶、職員即被告張瑞蘭竟基於損害原告之商譽,由葉怡伶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訴外人博思網路有限公司(下稱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下稱系爭服務合約),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同年10月間,就原告生產之商品,單月發布30筆,平均每筆達30字以上之負面評價,嗣博思公司職員即訴外人陳詩捷指示寫手即訴外人陳盈君以代號「豆豆雞」、「karensa 」,寫手即訴外人李秉潔以代號「蝦芙」,於B abyHome 網頁之「產後靚媽咪討論區」虛構使用者體驗,接續發表關於原告產品及服務之負面評價文字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被告等上揭行為由鈞院檢察署檢察官以違反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以及公平交易法第24條(即修正前同法第22條)提起公訴,經鈞院102 年度易字第501 號、臺灣高等法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等共同違反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之規定,犯上開罪名確定,分別科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在案,被告等顯已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觀以現今消費者對於中高價商品之購買決策,幾乎都會先參考網路評價,因此網路上之負面口碑或消費者經驗,對於系爭商品或服務之銷售,確實產生巨大影響力,原告之商品於網路上遭到被告等以虛構之負面評價詆毀,致使原告流失潛在客戶,長年用心經營之商譽亦遭受嚴重貶損,足證原告之商譽受損及營業損失,與被告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之侵權行為間具因果關係,被告等構成民事上之損害賠償責任甚明,又葉怡伶、張瑞蘭分別為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職員,渠等及維納斯公司分別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第 185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負連帶賠償之責。 ㈡關於財產及非財產上之損害:系爭網站屬國內規模最大、人氣最旺之親子部落交流網站,其網站會員以女性為大宗,約占百分之70,其中於系爭討論區每日的流量約有280 萬人次,對於欲購買高單價塑身衣之消費者而言,該網站彙集之使用心得分享,即為消費者購買決策之重要參考依據,惟原告之營業信譽因被告等於系爭網站散布足以構成損害之不實情事,依學術研究統計每位消費者就其負面經驗可能分享之次數平均為28次,本件於被告授意下所操作的負面口碑,每則訊息皆可能影響系爭網站女性會員,含原告公司銷售目標族群,達5 千多萬人次(計算事:每日流量約280 萬×女性網 友占百分之70×負面傳播約28次=5,488 萬),保守推估原 告因不實負面口碑影響而流失之客戶至少有300 人以上,如依原告於100 年間平均每消費者於原告消費之單價即4 萬元計算,總計原告所受財產損害至少即達1,200 萬元以上,因商譽受損所得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亦應不少於1,200 萬元,或考量被告等侵害原告之情節,就被告等之故意行為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金,爰依法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公平交易法第31條等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第1 項所示,或由鈞院依民法第222 條之規定,擇一酌定損害賠償之數額。 ㈢關於回復原狀之必要:原告為專營調整型內衣、追求創新、講究細節、注重品質之品牌公司,深受一般消費者喜愛及信賴,於業界享有卓越之商譽,於同級價格、量身訂製之調整型內衣市場上,原告經營之「瑪麗蓮MARILYN 」品牌知名度顯高於其他競爭品牌,惟被告等竟以上開犯行,於系爭網站之討論區散步足以損害原告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使不知情之消費者觀看後,誤認此為真實使用者之實際使用情形,致使原告營業信譽嚴重受損,被告等非於維納斯公司公司官網、系爭網站及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等各大報紙刊登道歉啟事,實無從回復原告所受營業信譽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95 條第2 項後段之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第2 項、第3 項所示。另依公平交易法第33條規定,請求如訴之聲明第4 項所示。 ㈣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00 萬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16字體之半版篇幅(約長35.5公分,寬26公分),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報之第一版下半頁1 日。⒊被告應連帶將如附件所示之道歉啟事以置頂方式連續刊登於被告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公司官網陸個月及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網站「親子討論區」中之「美體美顏」(原「產後靚媽咪私房話」)討論區1 個月。⒋被告維娜斯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16字體之半版篇幅(約長35.5公分,寬26公分)登載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第一版下半頁1 日。⒌第1 項請求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以: ㈠維納斯公司前因飽受網路謠傳不實言論之重傷,故決定以網路口碑之行銷方式平反謠傳之負評,經得知博思公司提供之網路口碑服務尚屬專業,及博思公司以提案書說明,網路寫手就塑身衣或競品之討論,係以親身經歷之心得及事實為前提,始與博思公司締結系爭服務合約,委託博思公司擴散維納斯公司產品之口碑,惟對於博思公司委託寫手親身體驗原告公司之產品,暨散佈原告公司產品之負評等,基於對博思公司之信任,原則上維納斯公司及其職員不予過稿,對博思公司散佈之網路言論及寫手是否親身體驗等情,並無實際參與及監督權限,而葉怡伶為維納斯公司負責人,主要職責在於公司經營方針之擬定,例如系爭服務合約之簽定,而非執行端之具體內容,與維納斯公司均無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所定之侵權行為及故意意圖可言。且博思公司所散佈之負評,並非全部憑空杜撰,依被告前曾派遣市調員所製作神秘訪客市場調查問卷及市場調查結果報告等資料,亦有消費者表達與網路留言所相符之記錄,縱使博思公司聘用之寫手並未親身體驗或有虛構陳述之事實,亦屬博思公司單方違反合約精神之行為,非維納斯公司、葉怡伶所得知悉、監督者,顯無同法第188 條第1 項之適用。況維娜斯公司所屬職員張瑞蘭前於教育訓練課程當中,除對寫手人員解說塑身衣之特性,更曾提醒相關人員注意產業責任,不得未經親身體驗即發表負面評價,張瑞蘭顯無共同侵權行為及損害他人之意圖,葉怡伶亦無公司法第23條所定對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之情事。再者,本件相關網路發言係以原告產品究竟「穿著時是否舒適」、「是否能達到修飾身材之效果」、「服務人員態度之好壞」為評論主軸,提出諸多對於原告產品及服務之感受,涉及大型企業提供之產品及服務有無瑕疵等議題,係與所有潛在消費大眾權利切膚相關之事,顯非僅涉及個人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相關,自屬應受公眾之評斷或批評之公共事務,網路發言縱然偶以尖酸刻薄之文字予以批評,使原告公司感到不快,仍屬合理之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 ㈡對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之抗辯:原告經營銷售量身訂製之塑身衣,要價動輒逾萬元,索價高昂,又非屬一般人生活中經常性需要購入之消費必需品,其銷售情形本即會因社會經濟環境變化、季節不同、原告公司銷售制度、服務品質、主打產品之品質、推出廣告之時間、是否配合百貨公司慶祝活動等各項因素而有所不同。原告主張其因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導致營業利益受損,惟就損失之客源、受損之金額及與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下稱系爭網路留言)間有何因果關係,均未提出歷年財務報表,比較同時期之來客數量、銷售額、營業額有何等變化,逕以憑空推估之數字主張受有高額損害,又完全未能說明系爭網路留言與其損害有何因果關係,空言主張受有1,200 萬元之鉅額營業損害而請求被告負擔連帶賠償責任,委無可採。 ㈢對回復原狀必要之抗辯:原告公司所擬之道歉啟事提及「業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與客觀事實完全不相符,當不能強使未受有罪確定之被告等接受,甚至刊登於被告公司官方網站或系爭網站,此種強迫被告表述與現實狀況不符之言論,無異涉及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已逾越回復名譽之必要程度,過度限制被告之不表意自由。又博思公司人員係於系爭網站上以網路方式發表,相關發言及所使用之帳號名稱均已在系爭網站上移除並停權,自留言刊登時即100 年間,迄今已近3 年,相關事件已漸為平息,原告公司亦未能提出其他證據證明有報章媒體持續援用此前揭網路留言侵害原告營業信譽,故原告公司請求被告等須將起訴狀附件2 所示之道歉啟事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自由時報、聯合報四大報之頭版,與回復原告公司名譽之目的間,顯無適宜性及必要性。另司法院已建置判決書公開系統,並有千萬人次以上之使用瀏覽紀錄。是以各判決書於判決後,除法令限制外,均公布於網際網路,任何人均得上網查詢並引用轉貼至特定網頁,且可達回復原告名譽之效果,原告公司請求被告等將刑事判決刊載於前開四大報頭版,與追求回復名譽之目的顯不相當,明顯不符合手段與目的間比例原則。 ㈣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被告維納斯公司於100 年7 月15日與訴外人博司公司簽定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由博司公司提供維納斯公司網路口碑優化服務,有前開合約、報價單、企劃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118 頁、第125 頁、第126 至173 頁)㈡訴外人博思公司職員即訴外人陳詩捷指示寫手即訴外人陳盈君以代號「豆豆雞」、「karensa 」,寫手即訴外人李秉潔以代號「蝦芙」,於BabyHome網頁(網址:http ://www .bab yhome .com .tw/mboard)之「產後靚媽咪討論區」陸續發表關於原告產品及服務之負面評價文字為如附表一、二、三所示,為兩造所不爭執。 ㈢被告維納斯公司、葉怡伶、張瑞蘭經本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即修正前同法第22條)、刑法第310 條第2 項加重誹謗罪及公平交易法第37條作成101 年度偵字第14857 號、102 年度偵字第624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501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易字第1350號判決,認定被告等共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4條規定,對葉怡伶、張瑞蘭各處有期徒刑3 月,對維納斯公司處罰金30萬元,有前揭起訴書、一審判決、二審判決等件可查,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全案刑事卷宗查核屬實。 四、兩造爭執之要點及法院心證理由: 原告以被告發表之如附表所示之言論侵害其商譽,致其受有1200萬元之損失,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188 條第1 項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200萬元,並於維納斯公司官網、BabyHom e 網站、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刊登道歉啟事及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刊登本案刑事最後事實審判決及事實欄於上開報紙第一版下半頁等語,為被告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爭點為: ㈠原告瑪麗蓮公司主張其受有財產上之損害,並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188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連帶給付責任,或請求本院依民法第222 條酌定損害賠償之數額,是否有據?㈡原告瑪麗蓮公司主張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民法第28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連帶責任,暨請求被告等連帶刊登道歉啟事於 babyhome網站、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是否有理?㈢原告瑪麗蓮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31條之規定,請求本院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暨依同法第34條之規定,請求被告維納斯公司將本案刑事判決刊登於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是否有據?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維納斯公司、葉怡伶、張瑞蘭有無故意或過失侵害原告之名譽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之行為: ⒈被告葉怡伶為維娜斯公司之負責人,張瑞蘭於100 年間為維娜斯公司之員工,擔任行銷企畫之工作。被告葉怡伶有於100 年間指示被告張瑞蘭於網路上進行品牌競爭之口碑行銷,經被告張瑞蘭與業務承辦人員陳詩捷洽談報價後呈報葉怡伶同意後,被告葉怡伶即於100 年7 月15日代表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約定由博思公司自100 年8 月1 日起至同年9 月30日間(嗣實際服務期間延長至同年10月間),為維娜斯公司提供專案管理、口碑置入、口碑客服、口碑擴散、監看報告等網路服務,為維娜斯公司在網路討論區就有關塑身衣品牌之討論串中,就「口碑擴散」之服務項目中,約定博思公司需於競品討論串中置入負面評價,單月共發佈30筆,平均每筆達30字以上,對競爭對手瑪麗蓮公司之品牌置入負面評價共60筆,每筆單價新臺幣(下同)300 元。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簽約後,被告葉怡伶、張瑞蘭與博思公司員工陳詩捷、博思公司聘僱之網路寫手陳盈君、李秉潔共同基於妨害競爭對手即告訴人瑪麗蓮公司營業信譽及意圖散布於眾之加重誹謗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由被告葉怡伶主導決策,被告張瑞蘭對陳詩捷為指示聯繫,並由陳詩捷指示陳盈君、李秉潔撰寫關於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及服務之負面評價文章後,經陳詩捷將該等文章以電子郵件寄送予張瑞蘭審核修改及確認,再由陳詩捷分別交由陳盈君自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福德街及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之住居所,以「豆豆雞」、「karensa 」之網路帳號暱稱,由李秉潔自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民族六街之住所,以「蝦芙」之網路帳號暱稱,分別使用電腦網路登入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並分別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就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回應之討論串文章標題」所示之討論串中,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而散布、指摘如各編號「所涉不實情事」欄中所示不實情事,足生損害於瑪麗蓮公司之營業信譽及名譽等情,業據證人陳盈君、李秉潔於本院刑事庭102 年度易字第501 號被告葉怡伶、張瑞蘭、陳詩捷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以下簡稱本院刑案)中證述明確,並有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100 年7 月11日口碑優化服務報價單、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間100 年7 月11日口碑優化服務報價單、100 年7 月15日網路口碑優化服務合約書及其附件、寶貝家庭網站親子討論區就附表一、二、三所示討論串留言之列印資料等件為據,自信屬實。 2.而陳盈君以「豆豆雞」、「karensa」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 表如附表一、二「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李秉潔以「蝦芙」之網路暱稱帳號所發表如附表三「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其等均未實際購買及試穿過瑪麗蓮公司品牌之產品,該等留言內容均其等伊斯時任職於博思公司時,使用博思公司所提供之上開網路暱稱帳號,依照陳詩捷所提供載有告訴人瑪麗蓮品牌產品使用之負面評價大綱例稿,經其等改編後上網撰寫的,其等也知道自己所發表的內容是假的等語,而陳詩捷於高院刑事時亦證述:在對被告維納斯公司做第一次提案 時,主要針對網路正面評價去設計提案,被告維娜斯表示瑪麗蓮有攻擊他們,他們想要反擊,請我們加入負面操作的部,但這部分有口頭上通知維納斯公司,因為博思公司畢竟沒有懷孕生產過的同事,所以要請客戶提供案例、我們公司在執行上並沒有像有穿過維娜斯或瑪麗蓮產品的寫手存在,基本上寫手在寫文章時,其實只有可能摸過塑身衣的質料,並沒有長期穿著維娜斯或瑪麗蓮的產品,他們寫出的文章可能沒有辦法達到客戶想要的正面或負面發文內容,所以我們就請客戶維納斯公司必須提供我們他們客戶或訪談真實使用者長期使用心得給我們參考寫文章,維納斯公司有提供案例給寫手,寫手基本上是參考案例資料作改寫。被告維娜斯公司用excel表格提供案例給博思公司參考,被告張瑞蘭口頭告 訴我們說他們有訪問瑪麗蓮使用者,匯集成一個報告提供給我們參考,那份報告主要講幾個重點是穿了會過敏、會悶、會長濕疹這類型的訪談內容等語等語(詳見高院刑案卷二第68-71頁),是綜合上情以觀,可知陳盈君、李秉潔於寶貝 家庭網站討論區各討論串中,就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以第一人稱角度而為對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之服務缺失、使用後所具生理不適病症反應之指摘,是依照維娜斯公司交予證人陳詩捷再轉給寫手的參考案例資料改寫而成,均非發言者即寫手陳盈君、李秉潔2人所真實經 歷之經驗,惟其2人猶以第一人稱之角度,在網路中對不特 定閱覽人散布、指摘係其親身購買、穿著後之體驗心得甚明。被告維娜斯公司所販售之塑身衣產品,既需以購買人不同身型量身定作,個人亦因體質之不同亦會產生相異之產品適應程度,所接受到之銷售服務狀況亦會因不同之銷售人員而有異,自無可放諸四海皆準之絕對真實狀態,故除非陳述者係針對一般普遍狀況泛論敘述事實狀態,否則在以自身立場為立論前提,陳述使用、穿著瑪麗蓮公司品牌產品之情形時,自僅以有親身實際遭遇之經驗始可謂屬「真實」。被告張瑞蘭既已明知各該寫手撰寫之負評,僅係依其所提供之文字檔案所改寫之虛構狀況,故需經其調整修正,符合各該討論串之情境及風格,以免描述情事重複而露出破綻。換言之,被告張瑞蘭針對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博思公司合約中「口碑擴散」項目,就告訴人瑪麗蓮公司品牌負評之撰寫,並未要求陳詩捷及博思公司人員之寫手須經實際體驗,且業已明確知悉陳詩捷所交付,及經其審閱修改而由陳盈君、李秉潔上網留言散布如附表「留言內容」欄所示文章,均非撰寫者之親身經驗而屬不實情事甚明。是被告故意以上開方法,侵害原告之商譽堪以認定。 ⒊又104 年02月04日修正公布前公平交易法第22條(已修正為第24條)、第37條第1 項分別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第22條(已修正為第24條)規定者,處行為人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千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謂「競爭」,依據公平交易法第4 條之規定,係指2 以上事業在市場上以較有利之價格、數量、品質、服務或其他條件,爭取交易機會之行為;所謂「競爭之目的」,即指妨害顧客對於他人營業信譽應有的信賴,藉以爭取原將由他人取得的交易機會之情形;至該條規定之「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應指某事業為競爭之目的,而散布足以損害與之有競爭關係者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予第三人而言。被告維娜斯公司與原告瑪麗蓮公司同為販售販售女性塑身衣產品之事業,且兩家公司年營業額分別為2 億元上下或2 億多元,為兩造所不爭執,顯見兩公司在市場上確具競爭關係,其由被告葉怡伶代表與博思公司簽訂網路口碑行銷之合約書,並由員工即被告張瑞蘭具體執行該合約內容,散布、指摘如附表一、二、三「所涉不實情事」欄所示足以損害原告營業信譽及名譽之不實情事,堪認被告葉怡伶、張瑞蘭確係為維娜斯公司與告訴人競爭之目的所為。 ㈡按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8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不僅指受僱人因執行其所受命令,或委託之職務自體,或執行該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而言,即受僱人之行為,在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就令其為自己利益所為亦應包括在內,最高法院著有95年度台上字第982 號判決意旨可參。查,本件被告葉怡伶及被告張瑞蘭均係原告瑪麗蓮公司之員工,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屬被告維納斯公司之受僱人;其等所為如附表所示之留言,足以使一般網路讀者對原告之產品產生負面評價,列為挑選塑身衣產品之重要考量因素,客觀上自與執行職務或業務有關。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8 條第1 項請求被告維納斯公司與被告葉怡伶、張瑞蘭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屬有據。 ㈢原告瑪麗蓮公司主張其受有財產上及非財產上之損害,並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85 條及第188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之連帶給付責任,或請求本院依民法第222 條酌定損害賠償之數額,是否有據?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定有明文。次按如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惟揆其立法旨趣係以在損害已經被證明,而損害額有不能證明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情形,為避免被害人因訴訟上舉證困難而使其實體法上損害賠償權利難以實現所設之規範,用以兼顧當事人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該條項之規定,性質上乃證明度之降低,而非純屬法官之裁量權,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仍應在客觀上可能之範圍內提出證據,俾法院得本於當事人所主張一定根據之事實,綜合全辯論意旨,依照經驗法則及相當性原則就損害額為適當之酌定。因此,主張損害賠償之當事人,對於他造就事實有所爭執時,仍負有一定之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58 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200萬元,自應先就其因被告為附表之留言而受有營業損失一節,負舉證之責,法院始得審酌原告所提資料及一切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222 條第2 項定其損害數額。經查: 原告主張其營業信譽因被告等於系爭網站散布足以構成損害之不實情事,依學術研究統計每位消費者就其負面經驗可能分享之次數平均為28次,本件於被告授意下所操作的負面口碑,每則訊息皆可能影響系爭網站女性會員,含原告公司銷售目標族群,達5 千多萬人次(計算事:每日流量約280 萬×女性網友占 百分之70×負面傳播約28次=5,488 萬),保守推估原告因 不實負面口碑影響而流失之客戶至少有300 人以上,如依原告於100 年間平均每消費者於原告消費之單價即4 萬元計算,總計原告所受財產損害至少即達1,200 萬元以上等情,然上開報告與本件消費者受網路負面影響之程度無涉,上開資料無法作為原告因被告上開留言受有營業利益之損失,且此部分亦僅屬原告個人之推論,並未提出其他事證為佐,自難採信。 2.至原告另請求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2條規定酌定賠償額,然公平交易法第32條第1項係規定:「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之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然本件原告不能證明本件之損害額為何,已如前述,是本院自無從依據公平交易法第32條之規定酌定賠償額自明。 ⒊另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公司係依法組織之法人,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痛苦之可言,登報道歉已足回復其名譽,自無依民法第 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藉金之餘地(最高法院62年台上第2806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係屬依法組織之法人,揆諸首揭說明,其名譽遭受損害,無精神上之痛苦可言,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精神上慰撫金自難認為有據。 ㈣原告瑪麗蓮公司請求被告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連帶刊登道歉啟事於babyhome網站、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及依公平交易法第34條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對本件刑事案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登載於上開報紙頭版下以16字體刊載於面積35.5公分乘以26公分等回復信譽之處分,是否有理? 按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復按被害人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向法院起訴時,得請求由侵害人負擔費用,將判決書內容登載新聞紙。公平交易法第34條固定有明文。惟此乃屬被害人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其方法及範圍如何方為適當,法院仍應參酌被害人之請求及其身分、地位、被害程度等各種情事而為裁量。另按名譽被侵害者,固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惟所謂適當之處分,係指該處分在客觀上足以回復被害人之名譽且屬「必要」者而言(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706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 ⒈原告與被告維納斯公司均屬享有盛名之塑身衣業者,而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留言,均係在Baby Home 寶貝家庭親子網中所發表,上開留言期間自100 年8 月起至同年10月止時間長達近二月,本院認原告請求被告依據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連帶將附件一道歉啟事以置頂方式連續堪登於BabyHome網站親子討論區中之美顏美體討論區及被告維娜斯公司官網一月,作為回復名譽之方式,即屬合理。至原告請求刊登上開道歉於被告公司官網六月及另需刊登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然本院審酌被告上開留言時間雖約2 月,然並非以俗稱「洗版」方式於該論區留言,而係間斷出現,故認刊登道歉啟事於被告官網時間一月即已足,且本院尚認被告應刊登本件刑事判決主文及事實於蘋果日報、中國時報、聯合報及自由時報(詳如下述),故認無重覆刊登道歉啟事於上開報紙之必要。 ⒉另審酌原告與維納斯公司均屬享有盛名之塑身於網路上均自行架設網站宣傳經營策略及方針,亦經常於平面媒體進行宣傳,有網路列印資料可參,可見非經常使用網路之一般大眾對原告之品牌亦有相當認識,而網路訊息影響之範圍,除經常使用網路之讀者外,尚可透過口耳相傳之方式擴散,被告所為附表所示之留言,雖係在BabyHome寶貝家庭親子網中所發表,但影響所及應包括網路使用者及一般大眾,且原告瑪麗蓮與被告維納斯係處於高度競爭關係,被告所為,除侵害原告商譽,亦使消費大眾接受錯誤消息,實有予以澄清以正視聽之必要,本院審酌蘋果日報、自由時報、中國時報及聯合報係屬現今市面大量流通之平面媒體,從而,原告依公平交易法之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對本件刑事案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16字體登載於上開報紙第一版下半頁一日(面積35.5公分乘以26公分)應屬原告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且足以發生恫嚇制止其他人相類之行為,為有理由,亦應准許。 六、綜上而論,被告所為附表之留言,足以使一般讀者對原告之產品產生負面評價,損害原告之商譽。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後段請求被告連帶將附件一道歉啟事之篇幅刊登於被告維納斯公司官網、及BabyHome網站1 月及依公平交易法第34條規定由被告連帶負擔費用,對本件刑事案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主文及事實欄以16字體刊載於上開報紙第一版下半頁(面積35.5公分乘以26公分),應屬原告請求為回復信譽之處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主張因上開留言受有營業損失,依侵權行為法則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200萬元部分,為無理由,亦應駁回,則原告此部分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其附麗,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柯姿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8 日書記官 汪郁棨 附件一 ┌─────────────────────────────────────┐ │ 道歉啟事 │ │道歉人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葉怡伶及張瑞蘭於2011年,委託廣告公司在Babyhome論│ │壇以「豆豆雞」、「Kerensa 」、「蝦芙」等名義虛構消費者之使用體驗,發表惡意│ │破壞瑪麗蓮塑身衣的負面言論,對瑪麗蓮公司造成造成名譽及信用上的損害,業經法│ │院判決有罪確定,維納斯公司應賠償瑪麗蓮公司上開損害,謹此向消費大眾及瑪麗蓮│ │公司致歉,並澄清上開負面評論,均屬虛構。 │ │ 道歉人:維娜斯國際有限公司 │ │ 道歉人:葉怡伶 │ │ 道歉人:張瑞蘭 │ └─────────────────────────────────────┘ 附表一 (陳盈君以帳號暱稱「豆豆雞」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文章標題 │ │ │ │ ├──┼────┼──────┼────────┼────────┼────┤ │ 1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1】 │「但回家後開始穿│臺灣臺北│ │ │月16日晚│發表,討論串│「我有買長褲款,│下來才感覺很悶而│地方法院│ │ │間7 時26│標題「請問有│但忘記是哪一款布│且不太透氣,平常│檢察署10│ │ │分 │穿瑪麗蓮連身│了…只記得是最頂│還要帶小孩一流汗│0 年度他│ │ │ │長褲那款的媽│級的,原以為我自│都悶住了…會癢癢│字第1121│ │ │ │媽們」 │己穿得住。因為穿│的,穿不住…」、│6 號卷(│ │ │ │ │的時候小姐說她們│「但沒想到後來竟│下稱1121│ │ │ │ │的布料透氣又舒適│然長了濕疹」 │6 他卷)│ │ │ │ │,試穿的時候可能│ │第14頁 │ │ │ │ │時間不長又有冷氣│ │ │ │ │ │ │的關係,感覺OK就│ │ │ │ │ │ │很大方的買了下去│ │ │ │ │ │ │。 │ │ │ │ │ │ │但回家後開始穿下│ │ │ │ │ │ │來才感覺很悶而且│ │ │ │ │ │ │不太透氣,平常還│ │ │ │ │ │ │要帶小孩一流汗都│ │ │ │ │ │ │悶住了…會癢癢的│ │ │ │ │ │ │,穿不住…跟當初│ │ │ │ │ │ │小姐說的都不一樣│ │ │ │ │ │ │!!冏。 │ │ │ │ │ │ │後來我就聽服務員│ │ │ │ │ │ │的建議不要再穿褲│ │ │ │ │ │ │子。就把它當內搭│ │ │ │ │ │ │褲再搭件長版上衣│ │ │ │ │ │ │,總該是OK了。但│ │ │ │ │ │ │沒想到後來竟然長│ │ │ │ │ │ │了濕疹! !看了皮│ │ │ │ │ │ │膚科醫生,醫生說│ │ │ │ │ │ │我皮膚敏感,不適│ │ │ │ │ │ │合穿不透氣的衣物│ │ │ │ │ │ │心裡真是五味雜陳│ │ │ │ │ │ │… │ │ │ │ │ │ │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 │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 │氣排和又舒適。而│ │ │ │ │ │ │且很多過敏的客人│ │ │ │ │ │ │穿了都沒問題。那│ │ │ │ │ │ │難道我就是那千萬│ │ │ │ │ │ │分之一的「幸運人│ │ │ │ │ │ │物」?!現在那件│ │ │ │ │ │ │衣服被我打入冷宮│ │ │ │ │ │ │了…不知道有沒有│ │ │ │ │ │ │媽咪們跟我有一樣│ │ │ │ │ │ │的困擾?」 │ │ │ ├──┼────┼──────┼────────┼────────┼────┤ │ 2 │100 年8 │「露一絲」所│【回應24】 │「老公有看到我起│11216 他│ │ │月31日下│發表,討論串│「嗯嗯,現在知道│疹子的恐怖模樣,│卷第15頁│ │ │午7 時32│標題「請問有│自己皮膚容易敏感│也叫我先不要穿了│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要多小心了… │」 │ │ │ │ │長褲那款的媽│我記得小姐有跟我│ │ │ │ │ │媽們」 │說過她們的衣服透│ │ │ │ │ │ │氣排和又舒適,也│ │ │ │ │ │ │只有她們家有做甲│ │ │ │ │ │ │醛測試,還有皮膚│ │ │ │ │ │ │科醫生認證,所以│ │ │ │ │ │ │我才想說一定不會│ │ │ │ │ │ │有問題才放心的敗│ │ │ │ │ │ │了下去… │ │ │ │ │ │ │其實我沒有穿很久│ │ │ │ │ │ │耶。小姐有跟我說│ │ │ │ │ │ │一開始先穿四小時│ │ │ │ │ │ │左右,先習慣一下│ │ │ │ │ │ │。但最好是要穿到│ │ │ │ │ │ │八小時,效果才會│ │ │ │ │ │ │好。可我大概穿三│ │ │ │ │ │ │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 │老公有看到我起疹│ │ │ │ │ │ │子的恐怖模樣,也│ │ │ │ │ │ │叫我先不要穿了。│ │ │ │ │ │ │唉…真的很後悔花│ │ │ │ │ │ │了那麼多錢. 還被│ │ │ │ │ │ │念=.=」 │ │ │ ├──┼────┼──────┼────────┼────────┼────┤ │ 3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29】 │ │11216 他│ │ │月2 日晚│發表,討論串│「樓上紫琦媽咪,│ │卷第16頁│ │ │間11時32│標題「請問有│我只是把自己的心│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路歷程說出來,有│ │ │ │ │ │長褲那款的媽│錯嗎?我為什麼買│ │ │ │ │ │媽們」 │到不是和我的東西│ │ │ │ │ │ │上來碎嘴一下還要│ │ │ │ │ │ │被你罵。而且我又│ │ │ │ │ │ │沒有說瑪莉蓮很爛│ │ │ │ │ │ │,你也不是瑪莉蓮│ │ │ │ │ │ │的誰,幹嘛那麼緊│ │ │ │ │ │ │張阿??」 │ │ │ ├──┼────┼──────┼────────┼────────┼────┤ │ 4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1】 │「瑪莉蓮讓我過敏│11216 他│ │ │月14日晚│發表,討論串│「我也是有買瑪莉│」 │卷第16頁│ │ │間7 時58│標題「請問有│蓮的客人阿!! │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看到有人在討論瑪│ │ │ │ │ │長褲那款的媽│莉蓮,是不能參與│ │ │ │ │ │媽們」 │討論嗎?原來BBH │ │ │ │ │ │ │還有規定一定要跟│ │ │ │ │ │ │討論主題有關才能│ │ │ │ │ │ │留言阿? │ │ │ │ │ │ │那你原本也沒有在│ │ │ │ │ │ │討論能不能當內搭│ │ │ │ │ │ │褲的事情,直到我│ │ │ │ │ │ │出來抱怨瑪莉蓮讓│ │ │ │ │ │ │我過敏,才說" 怎│ │ │ │ │ │ │麼會這樣" 是不是│ │ │ │ │ │ │也偏離主題?我不│ │ │ │ │ │ │是什麼業代,也超│ │ │ │ │ │ │討厭版上的廣告!│ │ │ │ │ │ │!我看紫琦媽咪一│ │ │ │ │ │ │直推薦瑪莉蓮,感│ │ │ │ │ │ │覺才像瑪莉蓮業代│ │ │ │ │ │ │,還護航到連我跟│ │ │ │ │ │ │大家分享我會過敏│ │ │ │ │ │ │的事都要跳出來跟│ │ │ │ │ │ │我吵架。」 │ │ │ ├──┼────┼──────┼────────┼────────┼────┤ │ 5 │100 年9 │「露一絲」所│【回應34】 │ │11216 他│ │ │月24日下│發表,討論串│「namaste 媽咪,│ │卷第17頁│ │ │午2 時5 │標題「請問有│謝謝你貼心的提醒│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你說的對,我│ │ │ │ │ │長褲那款的媽│們只是一般消費者│ │ │ │ │ │媽們」 │,又不是業代,沒│ │ │ │ │ │ │必要為了不好的東│ │ │ │ │ │ │西而影響心情>"< │ │ │ │ │ │ │你說你也穿不住瑪│ │ │ │ │ │ │牌,想請問你後來│ │ │ │ │ │ │是怎麼處理呢?總│ │ │ │ │ │ │覺得放著有點浪費│ │ │ │ │ │ │呢,不知道有沒有│ │ │ │ │ │ │甚麼好方法QQ │ │ │ │ │ │ │mo媽咪,我瞭解你│ │ │ │ │ │ │的意思,其實我只│ │ │ │ │ │ │是單純分享個人經│ │ │ │ │ │ │驗,不喜歡我說的│ │ │ │ │ │ │我可以接受,每個│ │ │ │ │ │ │人的確都各有喜好│ │ │ │ │ │ │,但如果硬我接受│ │ │ │ │ │ │不喜歡的東西,都│ │ │ │ │ │ │不能說不好的經驗│ │ │ │ │ │ │,只能說瑪牌好的│ │ │ │ │ │ │都不能說不好,太│ │ │ │ │ │ │奇怪了!!真的會│ │ │ │ │ │ │讓人生氣了…」 │ │ │ ├──┼────┼──────┼────────┼────────┼────┤ │ 6 │100 年10│「露一絲」所│【回應37】 │ │11216 他│ │ │月1 日下│發表,討論串│「謝謝namaste 媽│ │卷第18頁│ │ │午5 時37│標題「請問有│咪。你好放得開唷│ │ │ │ │分 │穿瑪麗蓮連身│!本來是因為買超│ │ │ │ │ │長褲那款的媽│貴結果沒有用真的│ │ │ │ │ │媽們」 │蠻懊惱的,期間婆│ │ │ │ │ │ │婆還會一直碎碎念│ │ │ │ │ │ │,謝謝你的安慰及│ │ │ │ │ │ │建議。我最近就會│ │ │ │ │ │ │先問問周遭朋友有│ │ │ │ │ │ │沒有要,看是便宜│ │ │ │ │ │ │賣或直接送人,如│ │ │ │ │ │ │果連朋友也穿不住│ │ │ │ │ │ │,那就沒轍了,就│ │ │ │ │ │ │跟你看齊,狠心一│ │ │ │ │ │ │點把它丟了>"<」 │ │ │ ├──┼────┼──────┼────────┼────────┼────┤ │ 7 │100 年8 │「快樂小兔子│【回應30】 │「但她們卻一直說│11216 他│ │ │月14日晚│」所發表,討│「我也是買瑪牌的│再回去試試看,不│卷第27頁│ │ │間7 時7 │論串標題「瑪│鼎級,剛拿到的時│是很想讓我修改的│ │ │ │分 │麗蓮的塑身衣│候穿著沒什麼緊的│樣子,感覺有點差│ │ │ │ │真的很不賴ㄟ│感覺。怕這樣就沒│…好在最後我老公│ │ │ │ │! 」 │有塑身的效果,希│很堅持非改不可而│ │ │ │ │ │望他們再修改一下│且我也跑了兩趟了│ │ │ │ │ │。但她們卻一直說│,她們才讓我改。│ │ │ │ │ │再回去試試看,不│可是修改之後反而│ │ │ │ │ │是很想讓我修改的│變得不太舒服,感│ │ │ │ │ │樣子,感覺有點差│覺身體一直被束縛│ │ │ │ │ │…好在最後我老公│住,而且好悶好悶│ │ │ │ │ │很堅持非改不可而│…感覺並沒有當初│ │ │ │ │ │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 │,她們才讓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也│ │ │ │ │ │可是修改之後反而│勒勒的,加上有點│ │ │ │ │ │變得不太舒服,感│悶,會癢癢的不太│ │ │ │ │ │覺身體一直被束縛│舒服,怎麼調整都│ │ │ │ │ │住,而且好悶好悶│是穿不住…」、「│ │ │ │ │ │…感覺並沒有當初│我最多穿三小時就│ │ │ │ │ │所說的舒適透氣,│受不了了!因為他│ │ │ │ │ │屁股縫線的地方也│們有說睡覺也可以│ │ │ │ │ │勒勒的,加上有點│穿,這我也試過了│ │ │ │ │ │悶,會癢癢的不太│,但就是感覺很不│ │ │ │ │ │舒服,怎麼調整都│舒服。一整個睡不│ │ │ │ │ │是穿不住… │著只好又脫掉了」│ │ │ │ │ │而且是不是一天最│ │ │ │ │ │ │好要穿八小時啊?│ │ │ │ │ │ │而且我最多穿三小│ │ │ │ │ │ │時就受不了了!因│ │ │ │ │ │ │為他們有說睡覺也│ │ │ │ │ │ │可以穿,這我也試│ │ │ │ │ │ │過了,但就是感覺│ │ │ │ │ │ │很不舒服。一整個│ │ │ │ │ │ │睡不著只好又脫掉│ │ │ │ │ │ │了」 │ │ │ ├──┼────┼──────┼────────┼────────┼────┤ │ 8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8】 │ │11216 他│ │ │月23日下│表,討論串標│「看到很多被停權│ │卷第39頁│ │ │午2 時52│題「送走了萊│的狀況,才知道原│ │ │ │ │分 │卡兒現在換瑪│來是廣告文…真的│ │ │ │ │ │麗蓮??」 │蠻驚訝的。我一直│ │ │ │ │ │ │覺得版上是很公開│ │ │ │ │ │ │,適合所有媽咪討│ │ │ │ │ │ │論以及交換心得的│ │ │ │ │ │ │地方,好的部分要│ │ │ │ │ │ │了解,不好的部分│ │ │ │ │ │ │也應該了解。如樓│ │ │ │ │ │ │主所說,最近瑪牌│ │ │ │ │ │ │討論真得變的很多│ │ │ │ │ │ │,本來我覺得大家│ │ │ │ │ │ │多多討論蠻好的阿│ │ │ │ │ │ │,像我自己也是買│ │ │ │ │ │ │瑪牌的,但問題是│ │ │ │ │ │ │,似乎是有" 不能│ │ │ │ │ │ │抱怨瑪牌" 的狀況│ │ │ │ │ │ │?!之前我有回應│ │ │ │ │ │ │其它版媽的文章,│ │ │ │ │ │ │分享我穿瑪牌的狀│ │ │ │ │ │ │況但我只是單純把│ │ │ │ │ │ │我個人經驗分享出│ │ │ │ │ │ │來,卻被罵…現在│ │ │ │ │ │ │我開始覺得瑪牌是│ │ │ │ │ │ │不是也是廣告商在│ │ │ │ │ │ │操作?!」 │ │ │ ├──┼────┼──────┼────────┼────────┼────┤ │ 9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0】 │「雖然試穿時我有│11216 他│ │ │月8 日中│所發表,討論│「namaste 媽咪,│問材質,但她們門│卷第52、│ │ │午1 時55│串標題「瑪麗│你真是一語驚醒夢│市小姐沒說明,只│53頁 │ │ │分 │蓮腳套好穿嗎│中人!因為我當初│是一直說其它牌子│ │ │ │ │?買一送一好│也是買瑪麗蓮,但│不好阿,有問題阿│ │ │ │ │心動」 │其實我根本就不清│,反正買別牌就是│ │ │ │ │ │楚它是什麼材質。│錯的…」、「但買│ │ │ │ │ │雖然試穿時我有問│回來後我一天最高│ │ │ │ │ │材質,但她們門市│記錄是穿4 個小時│ │ │ │ │ │小姐沒說明,只是│,就穿不住了,因│ │ │ │ │ │一直說其它牌子不│為一邊帶小孩一邊│ │ │ │ │ │好阿,有問題阿,│流汗,悶的全身汗│ │ │ │ │ │反正買別牌就是錯│又很癢,很不舒服│ │ │ │ │ │的…我也沒管那麼│(我有修改過一次│ │ │ │ │ │多,滿心只想要透│,修改後變得更勒│ │ │ │ │ │過瑪麗蓮,趕快把│身體)。回去問門│ │ │ │ │ │身材變好!但買回│市小姐,她建議我│ │ │ │ │ │來後我一天最高記│外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 │錄是穿4 個小時,│,直接把它當內搭│ │ │ │ │ │就穿不住了,因為│褲,再搭長版上衣│ │ │ │ │ │一邊帶小孩一邊流│,就應該不會那麼│ │ │ │ │ │汗,悶的全身汗又│悶了。照著穿的結│ │ │ │ │ │很癢,很不舒服(│果,沒想到還是長│ │ │ │ │ │我有修改過一次,│濕疹,我想是因為│ │ │ │ │ │修改後變得更勒身│材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 │體)。回去問門市│!半夜睡覺時還癢│ │ │ │ │ │小姐,她建議我外│到抓破皮…」 │ │ │ │ │ │面不要再穿褲子,│ │ │ │ │ │ │直接把它當內搭褲│ │ │ │ │ │ │,再搭長版上衣,│ │ │ │ │ │ │就應該不會那麼悶│ │ │ │ │ │ │了。照著穿的結果│ │ │ │ │ │ │,沒想到還是長濕│ │ │ │ │ │ │疹,我想是因為材│ │ │ │ │ │ │質沒有很透氣吧!│ │ │ │ │ │ │半夜睡覺時還癢到│ │ │ │ │ │ │抓破皮…破皮的地│ │ │ │ │ │ │方雖然是好了,卻│ │ │ │ │ │ │有淡咖啡色的疤,│ │ │ │ │ │ │皮膚科醫生說只能│ │ │ │ │ │ │等皮膚自己慢慢淡│ │ │ │ │ │ │化掉…現在回想這│ │ │ │ │ │ │一切,沒搞清楚材│ │ │ │ │ │ │質我就買來穿完全│ │ │ │ │ │ │是天兵的行為!」│ │ │ ├──┼────┼──────┼────────┼────────┼────┤ │ 10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7】 │「1.擠肉是還好,│11216 他│ │ │月8 日中│發表,討論串│1.擠肉是還好,但│但有縫線邊會有點│卷第63頁│ │ │午1 時20│標題「買過" │有縫線邊會有點卡│卡卡的。2.剛開始│ │ │ │分 │瑪麗蓮" 塑身│卡的。 │是衝著免費修改的│ │ │ │ │衣的麻麻,煩│2.剛開始是衝著免│服務買下的,但後│ │ │ │ │請幫我解答 │費修改的服務買下│來當我拿回去要改│ │ │ │ │!!(廣告文勿│的,但後來當我拿│時,小姐卻說還不│ │ │ │ │進)」 │回去要改時,小姐│用改,叫我回去再│ │ │ │ │ │卻說還不用改,叫│多穿一陣子再看看│ │ │ │ │ │我回去再多穿一陣│,被推拖的感覺讓│ │ │ │ │ │子再看看,被推拖│我不是很舒服。當│ │ │ │ │ │的感覺讓我不是很│天是傻傻又帶回家│ │ │ │ │ │舒服。當天是傻傻│了,後來是被老公│ │ │ │ │ │又帶回家了,後來│唸,老公又陪我去│ │ │ │ │ │是被老公唸,老公│門市一趟小姐才說│ │ │ │ │ │又陪我去門市一趟│幫我改,改完之後│ │ │ │ │ │小姐才說幫我改,│屁股縫線的地方變│ │ │ │ │ │改完之後屁股縫線│更勒,會癢,而且│ │ │ │ │ │的地方變更勒,會│不舒服。」 │ │ │ │ │ │癢,而且不舒服。│ │ │ │ │ │ │3.買完的經驗是讓│ │ │ │ │ │ │我決定以後要貨比│ │ │ │ │ │ │三家,不然花錢只│ │ │ │ │ │ │是買氣受了」 │ │ │ ├──┼────┼──────┼────────┼────────┼────┤ │ 11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8】 │「我是買瑪牌的鼎│11216 他│ │ │月15日下│表,討論串標│「我是買瑪牌的鼎│級(量身訂做的)│卷第76頁│ │ │午5 時6 │題之「塑身衣│級(量身訂做的)│,拿到的時候在家│ │ │ │分 │???萊卡兒│,拿到的時候在家│裡一穿,覺得完全│ │ │ │ │、瑪莉蓮、維│裡一穿,覺得完全│沒有前凸後翹…擔│ │ │ │ │娜斯??」 │沒有前凸後翹…擔│心是不是不夠緊身│ │ │ │ │ │心是不是不夠緊身│,怕沒有效果還拿│ │ │ │ │ │,怕沒有效果還拿│回去修改(修改是│ │ │ │ │ │回去修改(修改是│免費的)。但他們│ │ │ │ │ │免費的)。但他們│還一直說再回去試│ │ │ │ │ │還一直說再回去試│試看,最後是因為│ │ │ │ │ │試看,最後是因為│老公很堅持非改不│ │ │ │ │ │老公很堅持非改不│可而且我也跑了兩│ │ │ │ │ │可而且我也跑了兩│趟了才改到…可是│ │ │ │ │ │趟了才改到…可是│改完以後穿起來變│ │ │ │ │ │改完以後穿起來變│的不太舒服,整個│ │ │ │ │ │的不太舒服,整個│人都束縛住的感覺│ │ │ │ │ │人都束縛住的感覺│,好像穿了一件鋼│ │ │ │ │ │,好像穿了一件鋼│鐵衣,而且好悶好│ │ │ │ │ │鐵衣,而且好悶好│悶,並沒有當初所│ │ │ │ │ │悶,並沒有當初所│說的舒適透氣!!│ │ │ │ │ │說的舒適透氣!!│小姐說一天最好穿│ │ │ │ │ │小姐說一天最好穿│八小時,但我最多│ │ │ │ │ │八小時,但我最多│穿三小時就受不了│ │ │ │ │ │穿三小時就受不了│了。」 │ │ │ │ │ │了。買了件穿不住│ │ │ │ │ │ │的塑身衣真的很浪│ │ │ │ │ │ │費…」 │ │ │ └──┴────┴──────┴────────┴────────┴────┘ 附表二 (陳盈君以帳號暱稱「karensa 」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文章標題 │ │ │ │ ├──┼────┼──────┼────────┼────────┼────┤ │ 1 │100 年9 │「快樂小兔子│【回應32】 │「我自己先前穿瑪│11216 他│ │ │月7 日中│」所發表,討│「豆豆雞媽咪,我│莉蓮是不會癢,但│卷第28頁│ │ │午1 時8 │論串標題「瑪│自己先前穿瑪莉蓮│真的很悶。我最久│ │ │ │分 │麗蓮的塑身衣│是不會癢,但真的│一次是穿一個早上│ │ │ │ │真的很不賴ㄟ│很悶。我最久一次│,但是到下午我就│ │ │ │ │! 」 │是穿一個早上,但│穿不住了,太悶不│ │ │ │ │ │是到下午我就穿不│舒服…感覺皮膚和│ │ │ │ │ │住了,太悶不舒服│塑身衣中間一層都│ │ │ │ │ │…感覺皮膚和塑身│是汗水…」、「因│ │ │ │ │ │衣中間一層都是汗│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 │水…我知道他們有│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 │做甲醛的檢驗,但│的受不了了」 │ │ │ │ │ │不知他們有沒測試│ │ │ │ │ │ │過敏,如果會有過│ │ │ │ │ │ │敏的疑慮,建議就│ │ │ │ │ │ │不要穿太久喔。因│ │ │ │ │ │ │為我並不是過敏膚│ │ │ │ │ │ │質,就已經覺得悶│ │ │ │ │ │ │的受不了了…當初│ │ │ │ │ │ │買的時候都沒有想│ │ │ │ │ │ │到會有這樣的問題│ │ │ │ │ │ │,現在只能說以後│ │ │ │ │ │ │要注意塑身衣的材│ │ │ │ │ │ │質有沒有透氣的設│ │ │ │ │ │ │計囉」 │ │ │ ├──┼────┼──────┼────────┼────────┼────┤ │ 2 │100 年9 │「朱寶」所發│【回應6】 │「有些版媽和我一│11216 他│ │ │月22日晚│表,討論串標│「最近瑪牌的討論│樣覺得瑪牌材質很│卷第38頁│ │ │間11時11│題「送走了萊│真的很多,但也不│悶,穿不住。」、│ │ │ │分 │卡兒現在換瑪│是全都一面倒說好│「我也是瑪牌的消│ │ │ │ │麗蓮??」 │的。有些版媽和我│費者,就如前面所│ │ │ │ │ │一樣覺得瑪牌材質│說,太悶了穿不住│ │ │ │ │ │很悶,穿不住。甚│」 │ │ │ │ │ │至還有媽咪穿了過│ │ │ │ │ │ │敏的… │ │ │ │ │ │ │只能說雖然是量身│ │ │ │ │ │ │訂做,但材質以及│ │ │ │ │ │ │每個人穿的狀況都│ │ │ │ │ │ │不一樣。我也是買│ │ │ │ │ │ │瑪牌的消費者,就│ │ │ │ │ │ │如前面所說,太悶│ │ │ │ │ │ │了穿不住,已經收│ │ │ │ │ │ │進衣櫃裡了」 │ │ │ ├──┼────┼──────┼────────┼────────┼────┤ │ 3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6】 │「像我之前是買瑪│11216 他│ │ │月22日晚│發表,討論串│「還是健康最重要│麗蓮塑身衣…回家│卷第45頁│ │ │間11時24│標題「請問各│喔!因為健康是無│穿後卻覺得很悶,│ │ │ │分 │位媽咪,穿了│價的。像我之前是│尤其是大腿邊邊勒│ │ │ │ │一整天塑身衣│買瑪麗蓮塑身衣,│的我皮膚都起疹子│ │ │ │ │,全身紅通通│因為價錢不便宜,│了…但想到塑身衣│ │ │ │ │,癢死了」 │在有加1 元加1 件│一天至少要穿到八│ │ │ │ │ │的活動時,覺得划│小時效果才好,我│ │ │ │ │ │算就敗下去了。但│就硬穿著。結果穿│ │ │ │ │ │回家穿後卻覺得很│一個早上就不行了│ │ │ │ │ │悶,尤其是大腿邊│…大概太希望可以│ │ │ │ │ │邊勒的我皮膚都起│快速瘦下來,導致│ │ │ │ │ │疹子了…但想到塑│太癢又不舒服」 │ │ │ │ │ │身衣一天至少要穿│ │ │ │ │ │ │到八小時效果才好│ │ │ │ │ │ │,我就硬穿著。結│ │ │ │ │ │ │果穿一個早上就不│ │ │ │ │ │ │行了…大概太希望│ │ │ │ │ │ │可以快速瘦下來,│ │ │ │ │ │ │導致太癢又不舒服│ │ │ │ │ │ │。唉,還是放棄了│ │ │ │ │ │ │,現在都沒在穿囉│ │ │ │ │ │ │」 │ │ │ ├──┼────┼──────┼────────┼────────┼────┤ │ 4 │100年10 │「來我懷裡」│【回應11】 │「我就是在母親節│11216 他│ │ │月8 日晚│所發表,討論│「常有這種優惠活│時,新光南西店就│卷第53頁│ │ │間9 時54│串標題「瑪麗│動阿。我就是在母│有加一元多一件,│ │ │ │分 │蓮腳套好穿嗎│親節時,新光南西│買千折百時下手買│ │ │ │ │?買一送一好│店就有加一元多一│的。但回家穿卻很│ │ │ │ │心動」 │件,買千折百時下│悶,根本穿不住,│ │ │ │ │ │手買的。但回家穿│而且塑身效果普普│ │ │ │ │ │卻很悶,根本穿不│。我反而覺得屁股│ │ │ │ │ │住,而且塑身效果│壓的更扁了。」 │ │ │ │ │ │普普。我反而覺得│ │ │ │ │ │ │屁股壓的更扁了。│ │ │ │ │ │ │乾脆換穿以前的華│ │ │ │ │ │ │X 爾,反而穿的住│ │ │ │ │ │ │…只能說,花錢就│ │ │ │ │ │ │是想瘦身,但沒效│ │ │ │ │ │ │果就是多花一塊錢│ │ │ │ │ │ │都嫌貴囉」 │ │ │ ├──┼────┼──────┼────────┼────────┼────┤ │ 5 │100 年10│「巧巧MA」所│【回應8】 │「我買瑪麗蓮是趁│11216 他│ │ │月13日晚│發表,討論串│「我買瑪麗蓮是趁│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卷第67頁│ │ │間8 時9 │標題「有買瑪│母親節時有優惠活│動,加一元多一件│ │ │ │分 │麗蓮塑身衣的│動,加一元多一件│,再買千折百。最│ │ │ │ │請進」 │,再買千折百。最│後買起來是2 萬多│ │ │ │ │ │後買起來是2 萬多│,然後有2 件。當│ │ │ │ │ │,然後有2 件。當│時覺得非常划算!│ │ │ │ │ │時覺得非常划算!│但回家後卻是問題│ │ │ │ │ │但回家後卻是問題│一堆,整個很後悔│ │ │ │ │ │一堆,整個很後悔│,早知道就不要貪│ │ │ │ │ │,早知道就不要貪│便宜最後折磨到自│ │ │ │ │ │便宜最後折磨到自│己了!我想是因為│ │ │ │ │ │己了!我想是因為│材質的關係,穿了│ │ │ │ │ │材質的關係,穿了│超悶的…全身都覺│ │ │ │ │ │超悶的…全身都覺│得好像被綁住,而│ │ │ │ │ │得好像被綁住,而│且大腿那邊也都勒│ │ │ │ │ │且大腿那邊也都勒│到紅紅的起疹子。│ │ │ │ │ │到紅紅的起疹子。│我最多只能穿一個│ │ │ │ │ │我最多只能穿一個│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 │早上,根本穿不住│」 │ │ │ │ │ │。所以怕熱又過敏│ │ │ │ │ │ │的人建議不要嚐試│ │ │ │ │ │ │啊!最後我還是繼│ │ │ │ │ │ │續穿我之前花2 千│ │ │ │ │ │ │元多買的華* 爾,│ │ │ │ │ │ │真是學到教訓了」│ │ │ ├──┼────┼──────┼────────┼────────┼────┤ │ 6 │100年10 │「yoyo」所發│【回應9】 │「我買瑪麗蓮,而│11216 他│ │ │月15日晚│表,討論串標│「我買瑪麗蓮,而│且是趁優惠活動時│卷第67頁│ │ │間7 時57│題「塑身衣?│且是趁優惠活動時│買的,花兩萬多買│ │ │ │分 │??萊卡兒、│買的,花兩萬多買│了兩件,一開始覺│ │ │ │ │瑪莉蓮、維娜│了兩件,一開始覺│得賺到了,但後來│ │ │ │ │斯??」 │得賺到了,但後來│沒換到好身材反而│ │ │ │ │ │沒換到好身材反而│是換到衣堆紅紅的│ │ │ │ │ │是換到衣堆紅紅的│疹子到現在還有小│ │ │ │ │ │疹子到現在還有小│小的疤…穿起來很│ │ │ │ │ │小的疤… │悶就像是流汗之後│ │ │ │ │ │穿起來很悶就像是│汗水還會留在皮膚│ │ │ │ │ │流汗之後汗水還會│上黏黏的!我的大│ │ │ │ │ │留在皮膚上黏黏的│腿邊邊整個勒到起│ │ │ │ │ │!我的大腿邊邊整│疹子」、「而且當│ │ │ │ │ │個勒到起疹子,皮│初一穿上去屁股沒│ │ │ │ │ │膚容易過敏或是皮│有變俏反而被壓的│ │ │ │ │ │膚較薄的媽咪,建│扁扁的」 │ │ │ │ │ │議自己斟酌一下。│ │ │ │ │ │ │而且當初一穿上去│ │ │ │ │ │ │屁股沒有變俏反而│ │ │ │ │ │ │被壓的扁扁的,實│ │ │ │ │ │ │在令人傻眼(心想│ │ │ │ │ │ │那不是量身訂做嗎│ │ │ │ │ │ │?)所以我現在還│ │ │ │ │ │ │是穿回以前花2 千│ │ │ │ │ │ │多的華* 爾,都比│ │ │ │ │ │ │瑪莉蓮好」 │ │ │ └──┴────┴──────┴────────┴────────┴────┘ 附表三 (李秉潔以帳號暱稱「蝦芙」所發表之網路留言部分) ┌──┬────┬──────┬────────┬────────┬────┐ │編號│發表時間│回應之討論串│留言內容 │所涉不實情事 │頁數 │ │ │ │文章標題 │ │ │ │ ├──┼────┼──────┼────────┼────────┼────┤ │ 1 │100年9月│「朱寶」所發│【回應11】 │「只能說穿久很不│11216 他│ │ │26日晚間│表,討論串標│「一開始生完小孩│舒服,很悶很悶,│卷第40頁│ │ │10時4 分│題「送走了萊│後我有穿過瑪牌,│縫線的地方很癢,│ │ │ │ │卡兒現在換瑪│買的時候沒特價,│而且根本也沒有像│ │ │ │ │麗蓮??」 │貴屬了…只能說穿│他們小姐說那樣透│ │ │ │ │ │久很不舒服,很悶│氣,因為我很敏感│ │ │ │ │ │很悶,縫線的地方│,起先也有跟小姐│ │ │ │ │ │很癢,而且根本也│說過我很容易過敏│ │ │ │ │ │沒有像他們小姐說│,他們還說有甚麼│ │ │ │ │ │那樣透氣,因為我│醫生背書的,結果│ │ │ │ │ │很敏感,起先也有│穿沒多久就起小濕│ │ │ │ │ │跟小姐說過我很容│疹了,衣服應該很│ │ │ │ │ │易過敏,他們還說│不透氣吧穿了超級│ │ │ │ │ │有甚麼醫生背書的│癢又不舒服」 │ │ │ │ │ │,結果穿沒多久就│ │ │ │ │ │ │起小濕疹了,衣服│ │ │ │ │ │ │應該很不透氣吧穿│ │ │ │ │ │ │了超級癢又不舒服│ │ │ │ │ │ │…上來看很多版媽│ │ │ │ │ │ │都說他們衣服很好│ │ │ │ │ │ │穿很透氣之類的話│ │ │ │ │ │ │,都很疑惑到底是│ │ │ │ │ │ │我個人問題還是衣│ │ │ │ │ │ │服根本就沒有那嚜│ │ │ │ │ │ │好呢?現在看到有│ │ │ │ │ │ │其他版媽也提出質│ │ │ │ │ │ │疑,心想當出真不│ │ │ │ │ │ │該衝動就買了,還│ │ │ │ │ │ │被老公罵笨…」 │ │ │ ├──┼────┼──────┼────────┼────────┼────┤ │ 2 │100 年9 │「媛嘟嘟」所│【回應18】 │「我剛生完時穿瑪│11216 他│ │ │月26日下│發表,討論串│「版媽快去看醫生│莉蓮就起濕疹,我│卷第45頁│ │ │午10時4 │標題「請問各│,我剛生完時穿瑪│沒想到這麼貴的東│ │ │ │分 │位媽咪,穿了│莉蓮就起濕疹,我│西材質卻這麼不透│ │ │ │ │一整天塑身衣│沒想到這麼貴的東│氣」、「想當初瑪│ │ │ │ │,全身紅通通│西材質卻這麼不透│莉蓮的小姐也說他│ │ │ │ │,癢死了」 │氣(也有可能是我│們的衣服很透氣,│ │ │ │ │ │皮膚比較怕熱,樓│但我穿起來卻受盡│ │ │ │ │ │上好幾個媽咪都沒│皮肉之苦,因為長│ │ │ │ │ │事說…想當初瑪莉│了濕疹很癢都還抓│ │ │ │ │ │蓮的小姐也說他們│破皮」 │ │ │ │ │ │的衣服很透氣,但│ │ │ │ │ │ │我穿起來卻受盡皮│ │ │ │ │ │ │肉之苦,因為長了│ │ │ │ │ │ │濕疹很癢都還抓破│ │ │ │ │ │ │皮),總之快去看│ │ │ │ │ │ │醫生吧,還有塑身│ │ │ │ │ │ │衣別穿了,雖然很│ │ │ │ │ │ │貴,但傷身不值得│ │ │ │ │ │ │阿…」 │ │ │ ├──┼────┼──────┼────────┼────────┼────┤ │ 3 │100 年10│「可蕾兒」所│【回應8】 │「有點擠肉,上廁│11216 他│ │ │月12日下│發表,討論串│「1.有點擠肉,上│所要小心一點以免│卷第63頁│ │ │午5 時55│標題「買過" │廁所要小心一點以│沾到」、「因為悶│ │ │ │分 │瑪麗蓮" 塑身│免沾到 │到讓我長濕疹,勉│ │ │ │ │衣的麻麻,煩│2.沒修改過,因為│強穿的結果就是一│ │ │ │ │請幫我解答!│悶到讓我長濕疹,│直癢一直抓,還破│ │ │ │ │(廣告文勿進│勉強穿的結果就是│皮…已經放棄,早│ │ │ │ │)」 │一直癢一直抓,還│就沒有再穿了真是│ │ │ │ │ │破皮…已經放棄,│浪費我的錢…」、│ │ │ │ │ │早就沒有再穿了真│「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 │是浪費我的錢… │透氣吧」 │ │ │ │ │ │3.只能說材質不夠│ │ │ │ │ │ │透氣吧,如果像我│ │ │ │ │ │ │一樣容易流汗的媽│ │ │ │ │ │ │咪就要注意了,不│ │ │ │ │ │ │然到時候受罪的可│ │ │ │ │ │ │是自己呀」 │ │ │ ├──┼────┼──────┼────────┼────────┼────┤ │ 4 │100 年10│「懶媽媽」所│【回應9】 │「我也覺得瑪麗蓮│11216 他│ │ │月17日中│發表,討論串│「我也覺得瑪麗蓮│根本穿不住」、「│卷第72頁│ │ │午12時27│標題「很會爆│根本穿不住… │當初門市小姐跟我│ │ │ │分 │汗又需要每天│當初門市小姐跟我│說保證透氣,但穿│ │ │ │ │拖地帶小孩的│說保證透氣,但穿│上後就是一直悶到│ │ │ │ │媽媽穿得住塑│上後就是一直悶到│出汗。穿沒幾天就│ │ │ │ │身衣?廣告別│出汗。穿沒幾天就│長濕疹,癢到抓破│ │ │ │ │來」 │長濕疹,癢到抓破│皮,我也是花大錢│ │ │ │ │ │皮,我也是花大錢│到頭來卻把它供在│ │ │ │ │ │到頭來卻把它供在│衣櫥裡」、「像版│ │ │ │ │ │衣櫥裡… │主說的,奉勸想買│ │ │ │ │ │像版主說的,奉勸│瑪麗蓮的媽咪們,│ │ │ │ │ │想買瑪麗蓮的媽咪│如果肌膚敏感又很│ │ │ │ │ │們,如果肌膚敏感│會流汗,請三思,│ │ │ │ │ │又很會流汗,請三│沒有人想穿讓自己│ │ │ │ │ │思,沒有人想穿讓│滿身汗黏膩的塑身│ │ │ │ │ │自己滿身汗黏膩的│衣!」 │ │ │ │ │ │塑身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