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 上訴人
-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儒
- 被上訴人
- 遠德創智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1萬2,452元【計算式:8,536,450(系爭房屋全體鑑價價值)342.28(系爭房屋面積)209(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有面積)=5,212,4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