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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李陸華吳佳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

上訴人
榮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儒
被上訴人
遠德創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宗遠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10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21萬2,452元【計算式:8,536,450(系爭房屋全體鑑價價值)342.28(系爭房屋面積)209(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無權占有面積)=5,212,452,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79,0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吳佳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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