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簡志榮、黃震智
- 原告高方駿
- 被告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0號原 告 高方駿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被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震智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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