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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楊雅清
  •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黃震智

  • 原告
    高方駿
  • 被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0號原   告 高方駿 訴訟代理人 林詮勝律師 高秀枝律師 被   告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被   告 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震智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范纈齡律師 賴建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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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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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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