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高方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笠復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黃震智因103年重訴字第730號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玖仟伍佰捌拾貳萬捌仟肆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佰貳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