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
- 上訴人
- 品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風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品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3年度重訴字第752號返還股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4,4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72,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