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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
    林芳華

  • 當事人
    張美英邱惠珠八洲交通有限公司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永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原   告 邱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瑞玲 被   告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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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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