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 原告
- 張美英
- 原告
- 邱茂光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邱秀凰
- 原告
- 邱惠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信亮律師
- 被告
-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懋杰
- 被告
-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林梅玉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瑞玲
- 被告
-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