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4 月 16 日
- 法官林芳華
- 當事人張美英、邱惠珠、八洲交通有限公司、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鄭永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原 告 張美英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原 告 邱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信亮律師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訴訟代理人 林梅玉律師 複代 理 人 張瑞玲 被 告 鄭永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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