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林芳華
- 當事人張美英、八洲交通有限公司、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美英 邱惠珠 邱茂光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馮莉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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