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林芳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5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美英
即原告
邱惠珠
即原告
邱茂光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秀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八洲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懋杰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麗舍生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