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78號
- 原告
- 李麗生
- 訴訟代理人
- 張迺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亞寧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振華律師
- 被告
- 勝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被告
- 許勝發
- 被告
- 萬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被告
-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勝發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丁俊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建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 年1 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