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賽席爾(原譯為賽舌爾)商浩珅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昌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4 萬7,108 萬元(計算式:1,621,918 +17,325,190=18,947,10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8,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