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航偉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蔭剛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賽席爾(原譯為賽舌爾)商浩珅國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昌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陸雲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21 萬3,910 萬元(計算式:40,000,000+1,213,910 =41,213,91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萬2,104 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9,353 萬0,100 元(計算式:29,369,000+64,161,100=93,530,1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 萬2,728 元。本件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 萬4,832 元(計算式:562,104 +1,252,728 =1,814,832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馮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