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8 月 07 日
- 法官汪曉君
- 法定代理人劉福洲
- 原告張昭焚
- 被告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原 告 張昭焚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劉上銘律師 馬翠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 告 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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