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 原告
- 張昭焚
- 訴訟代理人
- 劉韋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馬翠吟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佩軒律師
- 被告
- 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洲
- 訴訟代理人
-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