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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832號

原告
張昭焚
訴訟代理人
劉韋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馬翠吟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軒律師
被告
勝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福洲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律師

      陳仁豪律師

      郭凌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五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4年7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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